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7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市区各类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医保)的覆盖面,将更多的学生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今年将实施学生医保门诊统筹,现就2009年度学生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户籍登记的身份证号。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学生,暂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续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2009年度指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学生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2009年度参保缴费分两次办理。在校学生(即下一年度继续以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第一阶段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续保)缴费期为5月20日至6月10日;新入学学生在第二阶段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在上述两阶段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续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均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二)小学毕业班(六年级)、初中毕业班(初三年级)在学校的第一阶段参保缴费期内,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09年度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所在地的所属区),2010年度由升学后就读的学校办理续保。
(三)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出生的市区非农户籍未成年人,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09年度均可以未入学未成年人身份继续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站办理续保手续。
(四) 2009年9月1日新入学的小学、初中和高中一年级学生未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站或原学校参保(续保)的,仍可在学生参保缴费第二阶段通过入学的学校办理学生医保参保(续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学生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中小学中宁波市区非农户籍的学生,属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或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或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或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参保(续保)缴费期为准。
四、参保(续保)办理程序
(一)中小学学生通过所在学校进行参保缴费登记,由学校统一到参保关系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在校学生和新生的两段参保缴费期,学校分别于5月20日前或9月1日前将《参保缴费通知书》(参保回执)发给学籍在册的所有学生(家长),并分别于6月20日前或10月15日前将申报数据、相关报表、照片粘贴卡及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
(二)上年度已在本校参保的学生的续保办理程序:学校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按学校、分院(分校)、班级打印《2009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附件1,以下简称花名册),学生家长填报《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附件2,以下简称参保回执),本年度不愿续保的由学生家长在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字,学校根据家长确认的回执输入花名册。
(三)其他学生的参保办理程序:未在花名册中的学生按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参保回执,其中首次参保的应将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与学校,按学校确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应由家长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确认签字。学校根据家长确认的回执输入网上申报系统。
各中小学在参保缴费第二阶段为新入学学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小学、初中和高中一年级新生发放参保回执,其中已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站或原学校参保(续保)的,由家长确认签字,未参保(续保)的按上款程序办理。
(四)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参保或续保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经学校核对其市区非农户籍身份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还给学生,复印件报送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各学校上报的全额补助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后,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送市民政局、市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五)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的学生申报缴费软件,学校核对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相关数据录入,最后通过系统生成《参保(续保)缴费汇总表》(不参保学生人数及不参保原因根据参保回执进行人工统计后填入此表)。花名册和参保回执纸质材料由学校保管两年以上。学校对所收医疗保险费款项按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帐户划转,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票据由学校转交学生(家长)。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使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款收据。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学校上报的《参保(续保)缴费汇总表》及收缴的医疗保险费进行复核,对《参保(续保)缴费汇总表》登记资料进行存档。
(六)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待遇享受期前(即2009年8月31日前)因死亡、注销学籍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由学校统一填报《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退保(退款)登记表》(附件3),在2009年8月1日到9月30日由学校统一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退款)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七)学生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的,由学校统一填报《学生基本信息勘误汇总表》(附件4)后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制作就医凭证。如涉及人员类别变更的,应先办理退保手续后再重新以新的身份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五、就医管理
(一)学生医保的就医凭证由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组成,首次参保学生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后,由学校按年级或班级打印照片粘贴卡,贴上参保学生照片,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居民医保卡批量制作。学校发放医保卡时,应让学生在所附的《发卡台账》中进行领取人签名登记,同时应人手一册发放居民医保病历和居民医保就医结算指南。照片粘贴卡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二)学生凭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因医保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按规定结算的,门诊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学生的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及转外就医、医疗费零星报销、就医凭证等管理按《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规定执行。
(三)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附件5)、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四)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参保关系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学生因病在原籍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急诊证明。
(五)新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尚未开通医保卡刷卡功能期间,其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六)学生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医保卡补办等手续时,应由监护人或学校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代办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的,还应随带监护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六)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所管辖的中小学学生医保具体实施意见进行补充。
附件:1. 2009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
2. 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
3.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退保(退款)登记表
4. 学生基本信息勘误汇总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